107年10月25日院務會議訂定通過
108年3月7日院務會議修正(名稱及部分要點)
109年3月19日院務會議修正(第5點)
109年10月8日院務會議修正(第5點)
110年11月2日院務會議修正(第3點)
一、依據「國立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訂定本要點。108年3月7日院務會議修正(名稱及部分要點)
109年3月19日院務會議修正(第5點)
109年10月8日院務會議修正(第5點)
110年11月2日院務會議修正(第3點)
二、原任院長任期屆滿四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一個月內,由原任院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簽請校長
成立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負責繼任院長人選之遴選事宜。
三、遴委會之設置:
(一) 遴委會置委員九人,由校長聘任之。其組成方式如下:
1. 各系(所)務會議分別推薦教師代表:電機領域(通訊與光電)及資工領域各推薦四人,經院務會議代表選舉產生委員四人,其餘為候補委員,每張票至多圈選四人。各領域最少一人。
2. 各系(所)務會議分別推薦院外傑出學術界人士電機領域(通訊與光電)及資工領域各推薦四人,經院務會議代表選舉產生委員四人,其餘為候補委員,每張票至多圈選四人。各領域最少一人。
3. 校長遴派委員一人。上述第1目及第2目委員出缺時,由出缺領域之候補委員按得票數依序遞補之;第3目委員出缺時陳請校長另行遴派。
(二) 第一次遴委會由校長或校長指派1人召集,開會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主持遴委會會議及辦理後續遴選相關事宜。
(三) 委員接受為院長初薦人選時,應辭去委員職。遴委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1. 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2. 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3. 與候選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經檢舉者,經遴委會決議後,解除其職務。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遞補之。
(四) 遴委會開會時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表決時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同意始為通過。
(五) 遴委會於校長核聘新任院長後即自動解散。
四、遴委會之權責:
(一) 遴委會應公開徵求或接受各方推薦合於資格之院長初薦人選。
(二) 遴委會遴選前應辦理公開說明會。
(三) 遴選委員會應本公正、獨立自主之精神,就候選人中推選一人至三人,依候選人姓氏筆劃順序,併同其個人詳細資料及書面意見,於原任院長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送請校長圈選擇聘之。僅推選一人而未能為校長接受時,由校長交由本院另組遴委會進行遴選或依本校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四) 全體委員對於遴選過程資料有保密之義務。
五、院長候選人之資格:
(一) 須有教授資格者。
(二) 具有學術成就,行政能力,服務熱誠與高尚品德者。
(三) 具有下列各目條件之一,其中著作須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標準暨聘任升等著作送審準則」之規定: